自國內光伏電站興建以來,融資難題便一直如影隨形,并逐漸成為電站開發的主要限制因素之一。隨著光伏新政的密集出臺,尤其是國開行《支持分布式光伏發電金融服務意見》的推出,光伏業融資鉗制稍顯松懈,多種融資模式也競相涌現。
據了解,目前國內光伏市場上,大部分電站都是建設完成后進行融資,目前正在探索中的資產證券化及融資租賃模式也是如此。
3 月15日,證監會正式發布了《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提出“企業應收款、信貸資產、信托受益權、基礎設施收益權等財產權利,商業票據、債券、 股票等有價證券,商業物業等不動產財產”等均可作為可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這意味著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終于正式開閘。受此政策鼓勵,多家券商開始積極研 發將風電、光伏電站等資產的收益權做成證券化產品,光伏電站資產證券化這一極具吸引力的金融產品便由此誕生。
目前,國內光伏電站的資產證券 化融資就是把已建成的光伏電站作為基礎資產(既有資產),把光伏電站的未來收益做成資產包,在融資市場上進行出售來獲取資金,再進行下一個光伏電站的投資 建設。對此,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平云旺評價頗高,在他看來,光伏電站的資產證券化,年利率在5%~6%之間,融資門檻低,不僅對企業資信要求不高, 而且成本低,操作簡單靈活。
雖然資產證券化相較傳統融資渠道有著不可比擬的優勢,但是這種融資模式的前提是必須有基礎資產,即光伏電站,而且該電站必須是沒抵押的,目前這種模式尚在探討之中。
融資租賃模式與資產證券化融資相似,這種模式將已建成電站的未來收益作為抵押,從銀行或者投資公司獲取電站建設所需的貸款。融資租賃,又稱設備租賃或現代租 賃,它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中,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這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而 產生的一種適應性較強的融資方式,最早出現在20世紀50年代的美國,而中國與之打交道則始于20世紀80年代初。
2011年12月16 日,由英利投資,注冊資本為1000萬美元的天津鑫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正式揭牌,該公司主要從事光伏產品、光伏電站設備等融資租賃業務,此舉開創了國內光伏行業融資租賃的先河。事實上,國內意圖進入融資租賃領域的光伏企業不在少數,天龍光電就曾經利用融資租賃的形式為下游企業提供支持,但正式進入該領域英利尚屬首家。此外,海潤光伏也曾以將部分自有機器設備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分別向外貿租賃和中航租賃融資3億元和1.26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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